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召开考风考纪暨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次数:

校本部各班:

临近期末,为进一步加强学风考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广大学生的诚信意识,避免考试违纪现象发生,以及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经学院研究决定,校本部各班于6月21日(星期五)前组织召开考风考纪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落实如下三项议程,并邀请班主任参会指导具体议程如下:

一、开展考风考纪教育,营造良好学风考风

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见附件1)等相关规定,突出重点,抓住要点,让同学们增强法纪意识,牢记规定,懂得违纪舞弊必然要付出沉重、得不偿失的代价,坚决杜绝“携带资料、利用网络及手机作弊、替考、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不要因为一念之差留下人生污点科学备考,诚信应考,努力营造“诚信守纪光荣”的良好院风、学风和考风。

二、开展“诚信考试、拒接作弊”接龙活动,实现“零作弊”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请各班按照以下模版制作接龙活动内容,并以微信接龙形式及时推送到各自班级群组织发动全班同学参与,务必做到全覆盖,不漏一人。活动结束后,请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将完成接龙活动的截屏以及主题班会会场相片于6月22日(星期天)前发送给辅导员刘老师,感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附:接龙活动内容

诚信考试、拒接作弊

本人坚持“以诚信考试为荣,以徇私舞弊为耻”认真学习了并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试秩序,考试决不违纪,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大学生。

三、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平安你我他,安全靠大家。教育引导学生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防诈骗安全、饮食安全、身心安全、假期安全等方面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克服麻痹大意,认真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如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卫处、辅导员,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沉着应对和互帮互助,力争将风险、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切实维护广大学生身心安全和健康,建设平安、文明和谐、美丽校园。

“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从磨砺出”,希望同学们认真复习、积极备考,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同时,要时刻紧绷“安全弦”守牢“安全关”,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善于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和风险,保证在校期间和暑假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附件1:《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国家金融学学院党总支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的与考 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主要指“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行为”三种情形。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场秩序的;(二)不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含电子辞典、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通讯设备等,下同)留在座位或桌内的;(四)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五)考试前在桌内、座位上、桌面上发现有非监考人员所发的 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作弊行为:(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含书籍、讲义、笔记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纸条等)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题册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五)交换试题、答题册、草稿纸的;(六)故意销毁试题、答题册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八)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九)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否则,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 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 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生发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监考及巡视人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由考试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考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必修课取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发生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必修课取消该科目(课程)正常补考机会,必需重修,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发生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课程)考试;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一旦有人实名举报,且查有实证,则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非本校人员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其所在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是本校人员的,学校开除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学籍。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发现考试违规的人员(如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考风考纪督导员等)签字确认,并向违 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六条 发现考生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主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的,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考生所在二级单位联合做出处理决定;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由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报送校学生处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考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出具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考生的姓名、所在二级单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申诉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交之日起,考生在上述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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